各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
為妥善做好掛牌公司2018年半年度報告披露工作,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及時做好半年度報告預約工作
掛牌公司應提前與主辦券商協商確認披露時間,由主辦券商在業務支持平臺中統一提交預約申請。掛牌公司應根據預約時間披露,盡量減少變更情況。如須變更披露時間的,應提前5個轉讓日向主辦券商提出變更申請,說明變更理由并明確變更后的披露時間。確有特殊原因無法提前5個轉讓日提出申請的,應及時告知主辦券商,并披露半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變更公告。
我司將于2018年7月2日9:00起開放半年度報告預約系統。2018年6月29日前掛牌的公司應當于2018年7月6日前完成半年度報告披露時間的預約。2018年7月2日至8月31日之間掛牌的公司應根據掛牌進度及時進行半年度報告披露時間的預約。我司將根據主辦券商報送的預約披露時間制作半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表并在全國股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www.neeq.com.cn)予以公布。
二、認真做好半年度報告編制及報送工作
(一)掛牌公司
1.審計安排
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需審計的,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該所至少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
2.半年報編制
掛牌公司2018年半年度報告應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掛牌公司2018年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見附件2-10)的要求進行編制,要確保相關章節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尤其是財務報表及附注部分。
我司針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期貨公司、非銀支付、私募管理機構、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八類金融行業掛牌公司分別制定了半年報披露模板,掛牌公司應按照對應的模板編制半年報。
3.披露時間
掛牌公司應在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報告的披露。2018年7月2日至8月31日之間掛牌的公司,應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報告。2018年8月31日后掛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報告。
4.無法按期披露處理
掛牌公司預計不能在2018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報告的,應當及時告知主辦券商,并在2018年8月15日前就延期披露原因、延期期限、公司股票存在被暫停轉讓及終止掛牌的風險等事項進行公告。
對于未能在2018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報告的掛牌公司,我司將于2018年9月第一個轉讓日暫停其股票轉讓,并對其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對于未能在2018年10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報告的掛牌公司,我司將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終止其股票掛牌。
5.保密要求
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主體在半年報披露前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報的內容。
6.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
掛牌公司應當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財務信息披露,不得粉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編制和披露虛假財務會計報表。
(二)主辦券商
主辦券商應當指導和督促所督導掛牌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半年度報告披露期間,組織專門人員成立審查隊伍,做好以下工作:
1.事前審查
主辦券商應安排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督導人員,對照《掛牌公司2018年半年度報告審查要點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審查要點表》),對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進行事前審查,并在上傳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時同步提交《審查要點表》。
主辦券商發現掛牌公司擬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應當要求掛牌公司進行更正或補充。掛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補充的,主辦券商應當在兩個轉讓日內發布風險揭示公告,并向我司報告。
2.非標準審計意見
如掛牌公司的半年報已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主辦券商收到掛牌公司報送的關于非標準審計意見的相關材料后,應當在兩個轉讓日內向我司提交相關材料。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屬于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主辦券商應當督促掛牌公司對有關事項進行糾正。
3.無法按期披露處理
對預計無法在2018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報告的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應及時發布風險揭示公告,并暫停受理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請。
特此通知。